哈尔滨市关于加强机动车租赁业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机动车租赁业管理,保护机动车租赁经营人(以下简称租赁经营人)和使用租赁机动车的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的合法利益,促进机动车租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现将加强机动车租赁业管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 机动车租赁业管理范围
凡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大、中、小型客、货车辆、婚庆礼仪车辆、接送中小学生及幼儿专用车辆、机动施工专用机械等机动车辆在约定的时间内收取承租人服务费用并为其提供服务的,均属机动车租赁业管理范围。
二、 开业管理
(一)申请经营机动车承租业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将申请、经营可行性报告及资金证明等有关材料,呈报市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核准;
2.核准后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3.购置机动车入户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三着责任险;购置机动车施工专用机械必须到市劳动局办理厂内车辆牌照。
4.持《机动车辆行驶证》或《厂内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照片到市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办理机动车租赁《道路运输证》,由市公安交通和市道路运政管理部门签发《机动车租赁标志证》,方可从事租赁经营活动。
(二)单位、个人闲置的车辆或机动施工专用机械可申请委托租赁公司经营,经核准后,方可从事租赁活动。
三、 租赁活动管理
(一)机动车租赁时必须由租赁经营人和承租人签订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制的《哈尔滨市机动车承租合同》并由双方各交纳规定的千分之一的印花税,并将印花税票贴在机动车租赁合同左上角处。
(二)租赁经营人必须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租赁收费标准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开具统一的发票。
(三)各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自备车辆和租用的车辆,未办理《道路运输证》及相关手续的,不得从事接送学生、幼儿运输业务;驾驶接送中小学生及幼儿专用车辆的驾驶员必须具有安全驾驶车辆二年以上经历。
(四)接送中小学生及幼儿专用车辆,车门两侧喷涂“学生、幼儿接送车及投诉电话”,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站台停车上下乘客;临时停车时,驾驶员内不得离开驾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