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要一如继往地抓好清收欠款工作,从“三个代表”的高度来认识这项工作,思想不松懈,工作不松劲,把清欠工作不断引向深入。要把清收欠款与有计划地归还中央专项借款及发展农村经济结合起来,对清收欠款中发现的腐败和逃废债务的行为要坚决查处。要进一步落实任务、明确责任、强化措施,集中组织几次清欠攻坚战。要对大额、巨额借款进行逐一登记核实,确认债权,认账认还的,要制定具体还款计划,作出按期归还的书面承诺;对无法确认债权的,要查清原因,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有意逃废债的,由各地政府公告,组织有关部门追缴;对跨区域追缴的,各地要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要支持农村合作基金会清偿机构完善债权手续和妥善处理抵债和抵押物资,督促其及时变卖处理抵债和抵押物资。财产产权过户税费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农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
关于免缴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税费的通知》(银发[2000]21号)执行。
四、继续做好农户存款兑付工作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县、乡政府要书面承诺逐年偿付尚未兑付的农户存款,切实保护农民合法利益,对小额农户存款一般要在2002年1月底前兑付完毕,对大额农户存款或困难较大的地方也要按承诺及早兑付。农户存款兑付完毕之后,要妥善处理好集体和单位存款。中央向地方政府的专项借款工作已办理完毕,尚未完全兑付到储户的,务必在2002年1月底前兑付给储户,决不允许长期滞留在各级财政部门,更不允许挪作他用。今后的兑付完全依靠各地自行解决。各地要按照承诺,通过清收欠款、节约财政开支等多种办法筹措资金,保证农户存款的兑付。清偿机构要加强与公安等有关部门的信息通报工作,及时掌握动态,化解矛盾,避免出现影响稳定的群体性事件。
五、切实帮助农村信用社做好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后的各项工作
要组织力量对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坚决纠正转嫁风险的行为。县、乡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兑现承诺、足额注资、弥补损失,并帮助农村信用社做好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贷款和固定资产的换据与产权过户工作,规定时限内仍无法换据的资产或负债,要妥善处置,绝不能悬空债务。农村信用社要对不良贷款进行认真清理分析后报当地政府,政府要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打击逃废债行为。同时,要帮助农村信用社发展业务,改善经营,从存款组织、税费缴纳、业务创新、代收代付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引导农村信用社抓住机遇,深化改革,强化管理,做好支农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农村金融主力军作用。
六、按期归还中央专项借款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