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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后续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7日)废止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
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后续工作的通知
(豫政办[2002]4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小组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3号)和《河南省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实施方案》(豫政办[1999]17号)精神,为了确保农村合作基金会清理整顿工作圆满完成,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做好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后续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做好清理整顿后续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开展两年多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各级党委、政府精心组织,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取得了一定成绩,基本上实现了农村合作基金会不再单设的目标,化解了挤兑风险,维护了农户合法利益和农村社会稳定。但是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工作并没有完全结束。目前,许多地方存在领导思想松懈、责任不够落实、清欠力度减弱等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清理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和任务的全面完成,如果处理不好,仍有酿成局部风险的可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一定要从维护农村稳定、化解金融风险、规范经济秩序的高度,统一思想认识,真正把做好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后续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克服等、靠、要、拖思想,继续按照国办发[1999]3号、豫政办[1999]17号文件精神,以清收欠款为重点,确保农户存款的兑付和中央专项借款的按期归还,善始善终地全面完成清理整顿任务。
  二、成立清偿机构,承接原农村合作基金会遗留的债权和债务
  有清偿任务的县、乡,要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发文,及时成立清偿机构,清偿机构的名称为“××农村合作基金会清偿办公室”,依法作为原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权利和义务承受人。清偿机构的基本职能是:承接清盘关闭农村合作基金会及并入农村信用社的原农村合作基金会剥离出来的资产负债;负责接受的债权清收、债务清偿、资产变现和其他善后事宜;依法行使原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诉讼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当地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清偿机构接受资产和负债要办理合法交接手续,及时主张债权。严禁清偿机构以任何形式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
  三、进一步做好农村合作基金会债权清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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