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位于市级以上文保单位保护范围和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内的建筑;位于市级以上文保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和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的景观协调区的单幢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建筑;
5、要求对市规划局已发出的规划设计要点或规划方案审定意见进行重大变更的建筑工程。
(三)影响较大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四)其它关系重大、需要报请市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
(五)市政工程
市规划局和有关建设单位报请市政府要求批准的事项,如地下管线管位协调、铺设管线开挖道路、开设门坡等,由市政府办公厅秘书五处负责协调处理,此项工作不列入审批小组审批范围。
四、审批材料:
(一)规划选址
1、市规划局提供的规划选址审批材料清单一份;
2、项目建设书或项目批文一份;
3、拟选位置红线图(1:500、1:1000或1:2000现势性地形图,特殊地位可以用1:5000的地形图);
4、与规划选址事项有关的其它文件、图件。
(二)建筑工程
1、市规划局提供的建筑工程审批材料清单一份;
2、项目批文一份;
3、市规划局提供的外部条件(一份复印件);
4、市规划局提供的规划设计要点(一份复印件);
5、总平面规划设计方案图(1:500或1:1000在现势性地形图上,单体设计方案应包括平、立、剖面图;
6、其它文件、图件。
五、审批时间:
根据市规划局报请审批的规划项目,市政府办公厅秘书五处及时安排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时间定为每月第二周的周二下午,特殊案卷及时审批。
六、审批要求:
1、市规划局上报审批的项目,必须首先符合政策、法规和规定,并经过局业务会审会讨论并形成明确意见,并经过专家咨询论证。还应附有该项目所在街区或地段的土地利用规划要求,城市设计要求等相关规划背景(情况)图件,包括相关的规划编制和规划审批情况。
2、对可能对城市景观或居民生活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项目,市重大项目规划审批小组可以要求市规划局在发出规划批准文件之前,将有关情况在城市规划展览的场馆向市民公示,广泛征集社会各界的意见(应明确周期、明确公示项目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