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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规划项目审批制度[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规划项目审批制度的通知(2011)(发布日期:2011年6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10日)废止

南京市人民政府规划项目审批制度
(宁政办发[2001]165号 2001年12月28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 《南京市人民政府规划项目审批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规划项目审批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的富民强市、加快发展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提高对规划项目审批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更好地为基层服务,特制定规划项目审批制度。
  一、审批机构:
  设立市规划项目审批小组,代表市政府负责对全市范围内重大、重要的规划项目进行审批。市规划项目审批小组由市长,分管副市长、副秘书长、厅主任,市建委主任、市规划局局长、市规划局分管副局长、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每次与会人员根据拟审批项目情况确定。市政府办公厅秘书五处为其日常办事机构,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配合其工作。
  二、审批程序:
  市规划局应将审批的案卷提前一周报市政府办公厅秘书五处(除领导指示的案卷及时报送外,迟报或开会时随带报的案卷一律不上会),由秘书五处负责核对材料并安排会议。审批小组进行集体研究审批,每次审议结果应当形成会议纪要,作为市规划局行政审批的依据,秘书五处负责起草会议纪要,经领导签发后印发。
  三、审批范围:
  (一)规划选址
  1、省、市级的大型公共建筑;
  2、重大市政工程(城市污水处理厂、城市自来水厂、城市垃圾处理厂和50万伏以上变电站);
  3、对城市环境可能构成较大影响的大型工业项目和乡镇工业园区。
  (二)建筑工程
  1、省、市级的大型公共建筑;
  2、高度超高100米的超高层建筑;
  3、位于城市主干道两侧单幢建筑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的建筑;位于重要的城市广场四周的以及主干道交叉口的单幢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建筑;以及其他可能对城市景观构成较大影响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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