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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抓好2002年烤烟工作的通知

  (二)强化烤烟生产扶持政策。2002年对签订烤烟产购合同的烟农,除烟草部门仍按面上生产每亩扶持60元,基地生产每亩扶持100元外,烟叶产区的地(州、市)、县(市、区)财政也应加大投入,按上年烤烟农特税费收入10%的比例安排资金,扶持烤烟生产。生产扶持以物化方式落实在产前产中,用于烤烟专用肥、种子、农膜、农药、烤房改造、新技术推广和技术培训补贴。各地要采取担保赊销或以物放贷、小额扶贫贷款、小额信贷等办法,帮助烟农购足肥料等生产物资,保证实际种植面积的需要。
  (三)实行优质烤烟生产奖励政策。2002年,对完成目标责任书规定指标、不超计划收购和无抢购烟叶行为的地(州、市)、县(市、区)政府(行署),由省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按实际收购的上中等烟数量,对地、州、市政府(行署)每担奖0.04元;对县(市、区)政府每担奖0.20元。
  (四)认真执行烤烟收购价税政策。国家将对明年烤烟收购价格进行调整,上调部分上中等烟叶的价格,大幅下调下等烟叶价格。各地要加大对价格调整的宣传力度,引导烟农多产上中等烟叶。要严格执行国家调整后的烤烟收购价格政策和省的烤烟生产扶持政策。各地增加的烤烟生产扶持资金,只能用于产前投入,不得在烟叶收购环节加价、变相加价抢购烟叶。2002年对与省外二价区接壤收购站(点)的部分等级烟叶的收购价格,继续实行与省外烟叶收购价格持平或半持平政策。具体办法由省物价局、省烟草专卖局在收购前共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烤烟农业特产税的征收,按国家规定税率和烤烟三价区的实际收购价款计征。烟草部门和各级政府投入烤烟生产的农药、农膜、肥料等生产扶持资金和收购环节与省外二价区收购价格实行持平或半持平政策增加的开支,不计征烤烟农特税和其他税费。各地不得出台其他征税、包税、缴纳过头税等违规办法。
  (五)进一步优化烤烟生产布局。为促进优质烤烟生产,根据2001年各地烤烟收购等级质量、市场销售及库存、计划完成等情况,对部分地、州、市2002年的烤烟收购计划进行调整。具体调整计划由省计委、省烟草专卖局行文下达。各地要坚持“生态、质量、市场、效益”的原则,紧紧围绕“提高质量、优化结构”的工作目标,抓好“三个优化”(优化种植区域,优化种烟土地,优化种烟农户)的工作,切实调整好烤烟种植布局,真正把计划安排到生态条件适宜的优质烟区和有种烟技能、种烟条件的农户种植,杜绝在土层薄、保水保肥差的坡地特别是25度以上陡坡地种烟。布局调整的重点放在县内:一是把计划调整到重点乡(镇),实行相对集中连片种植,坚决压缩零星分散产区的烟叶生产;二是把计划调整到离煤源较近的地方,以降低烟农生产成本;三是必须用好田好土种烟。对收购量在2万担以下的县(市、区)和收购量在2千担以下的乡(镇),原则上不再安排种植计划。但对生态条件好、生产水平高、烟叶质量优、收购量虽不足2万担的县(市、区),可集中安排在2至3个乡(镇)种植。要选择一些有条件的县(市、区)、乡(镇),进行烤烟产业化经营试点,逐步建立起“烟农——购销企业——卷烟企业”的烤烟产业化经营体系,把目前用计划分配手段调整烤烟种植布局的办法,转变为用市场经济手段和政策引导的办法,促进全省烤烟种植布局的优化。要结合烤烟种植区域布局调整,搞好抗旱配套工程建设。抗旱配套工程要纳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规划,重点放在集中连片烟区,由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水利部门牵头,烟草部门配合,农民自愿投劳,把以工代赈、农业综合开发、“三小”水利等资金捆起来投入使用,逐年分步实施,把烤烟生产受灾害性气候的影响减小到最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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