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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调整本市企危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的定期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因工致
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的定期伤残抚
恤金和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沪劳保发[1996]40号 2002年1月15日)


  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适当调整本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沪劳险发[1992]76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自1996年1月1日起,对本市企业因工致残一级至四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在职职工的定期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1、1993年度及以前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职工的定期伤残抚恤金每月分别调整为660元,645元,630元和6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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