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抓好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的通知

  (一)认真落实国家无偿向退耕户提供粮食、现金、种苗的补助政策。补助标准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原粮300斤、现金20元;补助年限先按经济林补助5年,生态林补助8年计算,到期后可根据农民实际收入情况,需要补助多少年再继续补助多少年;国家给退耕户退耕还林(草)和宜林荒山造林每亩补助种苗费50元。严禁以任何形式将补助的粮食折算成现金发放给个人,严禁将补助的粮食和现金抵扣农户应交的各种税费。
  (二)按照生态优先的原则,退耕还林还草生态林应占80%以上,经济林不得超过20%。对超过规定比例多种的经济林,国家只补助种苗费,不补助粮食。要加大针阔混交林的比例,鼓励林、草结合。林间种草的按生态林补助年限补助。
  (三)粮食供应的品种为玉米或稻谷,供应比例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当地主要收购品种,本着就地就近供应、保证质量的原则确定。按照顺价销售的原则,在省人民政府核定价格的基础上发生的差价,由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给予补助。粮食运费按省、地、县4∶3∶3的比例从本级财政资金或粮食风险基金中解决,不得转嫁给农民。
  (四)为鼓励农民退耕还林还草,对应税的退耕地,自退耕之年起,对补助粮达到原收益水平的,国家扣除农业税部分后再将补助粮发放给农民;停止粮食补助时,不再对退耕地征收农业税。进行生态林草建设的,按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具体操作办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地区农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03号)执行。各县(市、区)要认真搞好调查研究,提前做好有关测算工作,把工作做细、做实。
  (五)退耕还林还草科技支撑经费按宜林荒山造林基本建设投资的3%安排。省、地、县三级财政各按退耕地每亩不低于3元、2元、2元的标准安排退耕还林(草)前期工作经费。
  (六)认真落实“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的政策,实行责权利挂钩。农民承包的耕地和宜林荒山荒地,在退耕还林(草)任务完成后,承包期一律延长到60年,并由当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逐户登记造册,发放林草权属证书。退耕还林还草后一律不准林粮间作。
 (七)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沼气建设等不同渠道的资金,要结合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区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使用,提高退耕还林还草的综合效益。
  四、加强领导,周密部署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