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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工作中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自谋职业的人员,不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五、关于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如何使用问题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根据社会需要和本人意愿,由劳动保障部门统筹安排进行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组织的免费职业培训,经考核合格,职业培训补贴不再发给失业人员本人;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组织的免费职业介绍,由劳动保障部门的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就业的,职业介绍补贴不再发给失业人员本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对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给予补贴(培训补贴中含职业资格鉴定费)。劳动保障部门无条件统一组织培训的,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失业人员可以参加具有法人资格和培训条件的培训机构培训,凭取得的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和合法收费票据按规定领取职业培训补贴。
  六、关于职工在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失业保险关系如何处理问题
  机关国家公务员(含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人员)进入企业、事业单位工作,自进入之月起,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职工由企业、事业单位进入机关成为国家公务员(含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人员),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原单位及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其失业保障按《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人发[1996]64号)及我省有关规定(鲁人[1996]13号)执行。
  七、关于新纳入失业保险单位的范围问题新纳入失业保险范围单位系指《失业保险条例》颁布前,政策未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新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的单位,自单位成立之日到《失业保险条例》颁布的时间,视为缴费年限,与纳入失业保险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八、关于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确定问题失业保险缴费单位必须如实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九、关于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未就业档案管理问题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免费代存档案,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未就业的,其档案及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原则上应移交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职业介绍机构、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或常年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劳动服务站(所),由其保管并负责职业介绍和失业人员的党团活动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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