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失业
保险工作中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
(鲁劳社[2001]57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完善失业保险政策,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失业保险政策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超过规定登记申领时限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问题
失业人员因故没有按规定时限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失业登记或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须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有效书面证明材料,经确认后,办理登记和申领手续。
二、关于失业人员患病享受医疗补助问题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不包括打架斗殴,违法犯罪,交通事故致伤、致病、致残者),其门诊医疗补助金按本人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5%,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给本人;患严重疾病的,需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指定医院住院治疗,医疗费个人全部负担确有困难的,经审核,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不超过其基本医疗费70%的标准予以补助(住院治疗的月份不再发给门诊医疗补助金),一个医疗年度累计领取的医疗补助金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年度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4倍。
享受医疗补助金的失业人员的住院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未间断转招为城镇合同制工人,失业后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和失业保险金计算发放问题
农民合同制工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按《
失业保险条例》第
二十一条和鲁政发(1999)103号文件第
八条规定领取生活补助金。农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未间断转招为城镇合同制工人后失业,享受的待遇分段计算。单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农民合同制期间按享受生活补助金计算;转招为城镇合同制工人后,按单位和个人缴费年限计算失业保险待遇。生活补助金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但领取生活补助金和享受失业保险金的累计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四、关于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自谋职业的人员能否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