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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
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地税函[2001]391号 2001年12月30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2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企业在办理减免税手续时,除应按《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鲁地税二字[1998]第108号)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外,还应加报以下资料:
  1.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加报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证书复印件,单独核算的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并注明纳税情况年检是否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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