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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降低工商监督管理(IC)卡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降低工商监督管理(IC)卡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价发[2003]4号 2002年1月5日)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按照国家计委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1]1928号)的有关要求,结合全省目前工商监督管理(IC)卡的实际运行以及费用支出等情况,对我省工商监督管理(IC)卡的收费标准进行适度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企业发放的工商监督管理(IC)卡,由每卡170元降低为100元;向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工商监督管理(IC)卡由130元降低为每卡80元。上述费用包括制卡、建网、运行、管理等全部费用,除此之外,不得另行收取其它费用。
  二、工商监督管理(IC)卡的发放范围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在全省实行工商监督管理(IC)卡的报告》(辽政办发[1996]10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工商监督管理(IC)卡实行一户一卡,一次发放,长期使用。因丢失、损坏等原因需重新补办,仍按上述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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