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重点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基础教育
改革与发展的决定重点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2]4号)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贯彻全区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我区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现将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重点工作职责分工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为贯彻落实全区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现将各级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在贯彻《决定》中的重点工作职责分工如下:
  一、完善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建立农村义务教育投入机制,保证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财政厅负责。
  二、制定自治区财政通过转移支付解决财力不足、发放教师工资确有困难的县和贫困山区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补助的办法,确保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加强对各地教师工资发放的审计检查,实行举报制度,杜绝挤占挪用教师工资资金的现象。由自治区财政厅、审计厅负责。
  三、制定全区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按不低于自治区规定的标准安排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加强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确保农村中小学的正常运转。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四、实行农村税费改革的市、县(区),要在改革后的财政预算和自治区转移支付资金中优先安排教育经费,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不低于改革前的水平;未实行税费改革的市、县(区)要继续做好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工作,按照川区2%、山区1.5%的标准按时足额征收,确保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由各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财政厅负责。
  五、认真组织实施好第二期“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和“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加快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由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计委,各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