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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促进“富民强市、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失效]


  14、国有企业在改制重组时,因股东停业、解散、注销、被吊销等原因无法处理所持有的股权时,可以由产权单位行使权利,签署有关转让协议和注册登记等文件。

  15、对债务尚未清偿的关停国有企业,经清算后,产权单位书面承诺承担关停企业债务的,可予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关停三年以上国有企业,经清算公告后在法定期限内无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在审查该企业其他材料齐备的情况下,可予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关停国有企业,由于历史原因注册资本未到位,经清算后无须补缴的,可予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对确实无力偿还各类拖欠费用款项的关停国有企业,应视情况给予豁免,依照政府税务、规划、国土等有关职能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主动对接世贸规划,进一步改革外资企业登记制度

  16、属于国家鼓励投资的项目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同一外商投资企业可投资多个产品项目和跨行业生产,凡具备生产条件,可增加承接国内外的产品加工、装配、发外加工等业务,可以经营与原核准经营范围相关的业务。

  17、允许投资多家企业的同一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注册组建销售中心,销售各成员企业的产品。中方控股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销售部门以经营本企业产品为主,可兼营销售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同时,允许注册资本到位率超过70%的外商投资企业,开设分支机构。

  18、放宽中外合资企业中方合营者的要求,允许社团法人、事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作为中方投资者,投资兴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五、鼓励外地企业来宁投资发展,构建招商引资的政策高地

  19、经市、区、县政府招商引资来宁的外地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时,实行“先办后补再规范”,只要具备主要材料,即可先核准发照,在三个月内补齐缺件。

  20、对外地企业特别是大企业(集团),将公司总部迁来我市的,可按变更登记注册手续办理。取消外地自然人投资申办公司制企业必须提交暂住证和职业证明的限制。对来我市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名称中不加行业,经营范围可核准为国内贸易(不包括专营专控商品)。

  21、外地企业兼并、购买我市企业可按变更登记注册手续办理,被兼并、购买的企业的许可证和各类专项审批资格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六、下放管理权限,优化开发区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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