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不再核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具体经营项目。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专项审批的项目外,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栏中注明“一切合法的经营行为”,企业可自主选择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7、突破高新技术企业在股东条件方面的限制。自然人可作为发起人申办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允许内资企业以其净资产投资高新技术企业,不受不得超过其净资产50%的限制;允许国内社团法人、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作为出资人与外国和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共同投资兴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高新技术企业;外国和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出资入股高新技术企业,出资额占注册资本25%以下的,可按内资企业登记注册。
8、放宽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场地证明的限制。以“高新技术”、“新技术”、“高科技”作为行业特点的,直接予以登记注册。允许高新技术企业名称的行业用语中使用“高新技术”、“高新科技(开发)”等字样,也可不使用具体行业用语。
9、放宽创业投资公司的登记注册限制。组织形式为有限公司的创业投资公司,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创业投资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创业投资管理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创业投资公司的资本金可以全部投资。
三、积极支持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为加快国企改革创造良好条件
10、降低集团公司的注册条件。凡母公司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科技型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且具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可申办企业集团登记,其核心企业名称中可不加行业范围。文化、旅游、会计、评估及其他社会服务机构组建企业集团,核心企业最低注册资本可降低到500万元,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1000万元。
11、列入国家债转股试点的国有企业,实施债转股发生产权变更时,凭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有关变更登记文件可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整体或部分国有产权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划转的,可凭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12、放宽改制企业名称使用权,企业整体改制为私营公司的,名称中允许保留原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特征字样,并允许在使用新名称的同时保留老名称。
13、外商投资企业参股国有企业或与国有企业共同投资设立新公司时,外商投资部分不足25%的,无须报外商投资管理部门审批,可按内资企业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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