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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促进“富民强市、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1月14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4日)废止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
促进“富民强市、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2]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拟定的《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促进“富民强市、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二年一月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促进

“富民强市、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南京市第十一次代表大会精神,建设“服务型工商”,改进招商环境,促进“富民强市,加快发展”。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全面放开竞争性市场的准入和退出,充分给予投资者自由进出的空间

  1、规范前置审批。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进行前置审批的项目外,现有的其他前置审批一律取消,改为“先照后证”,即申请人取得营业执照后,再按照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对需要有关部门进行前置审批的生产型企业,可先发放时限为半年或一年的营业执照(注明筹建期),在此期限内由企业凭营业执照申办许可证。

  2、实行企业、市场预备期制度。对基本符合设立条件,但还没有完全达到企业、市场经营条件的经营组织,可实行预备期制度,核发为期一年的营业执照或市场登记证。

  3、实行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制。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公司制企业资本金可分期到位,投资人首期认缴的资本金需达到认缴额的10%以上(最低不少于3万元),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50%以上,其余可在3年内到位。

  二、最大限度放宽高新技术企业的登记限制,营造有利于创新的政策环境

  4、不再限制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比例。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其作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由出资各方协议约定。注册资本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经双方确认,高新技术成果可免予评估。

  5、降低高新技术企业在注册资本缴付方面的门槛。高新技术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由人民币10万元降为人民币3万元,在南京高新技术开发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江化工开发区内,专门从事生物工程、电子信息和环保技术研究开发的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可先办注册登记,1年以后补交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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