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江苏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已于2002年1月1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讨论
通过 现予公布,于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规范本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实行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 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基本生活原则;
  (二)属地管理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应当保证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应当配合民政部门共同做好各项保障措施的衔接工作;统计、物价、审计、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县级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居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承担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加强基层工作力量,建立健全基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务网络,为基层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配备必要的专职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信息化和社会化管理进程,加快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网络建设,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 保障对象及其家庭收入的计算

  第七条 持有本省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区分下列不同情况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