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大农村土地整理力度,对按规划集中迁建的农村居民点和工业企业,已经退宅还田、退地还耕的面积,可在新址等量置换农用地作为新的建设用地。农村土地整理新增耕地,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折抵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引导乡镇企业向城镇工业园区集聚。
在稳定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政策的基础上,按照“自愿、依法、有偿’原则,加快建立有效的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进城农民土地承包权可以保留,鼓励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用租赁、参股等多种方式有偿转让土地经营权。要研究制定进城农民宅基地异地置换政策。
(三)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社会救济制度,鼓励和发动民间组织、企业、个人和海外组织采取独资、合资。民办公助等形式兴办老年公寓等各类民政社会福利事业。进城农民在城镇企业就业的、转为城镇户口后从事个体劳动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规范企业用工行为,组织新生劳动力和其他求职人员进行职业培训或职业教育。
(四)不断深化改革,建立多元化筹资机制
按照统一规划、特许经营、有序竞争、加快发展的要求,深化城镇市政公用事业投融资体制改革,大力推行城镇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项目运营企业化、设施享用商品化。按照市场经济规律,改革城镇公用事业价格收费制度。合理安排资金,分步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城镇基础设施和产业集聚的协调发展。
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规范经营城镇建设用地,使城镇土地收益成为城镇建设的主要资金来源。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大力吸引社会资本、民间资本、私人资本和境外资本等投资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有条件的城镇可组建城镇建设投资公司,经批准可发行债券,鼓励通过产权市场进行企业存量资产转让、重组、出售、拍卖,扩大直接融资渠道。金融部门要增加对城镇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信贷投资。积极扶持具备条件的城镇市政公用企业成为上市公司。
(五)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进一步完善城镇行政管理体制,切实加强城市管理,充分发挥基层社区组织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鼓励和支持群众参与城市社区管理。市辖区、街道和居委会要把主要精力集中到区街管理、环境整治、社会治安和社会服务上。对具备条件的县,要积极争取撤县建市。对部分经济实力较强的县级市,经批准可赋予地级市的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重点发展的中心建制镇,经批准可赋予县级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在科学规划论证的基础上,经批准,合理调整行政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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