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城镇经济实力明显增强。进一步发挥省会城市和区域中心城市的集散、辐射、管理、服务和创新等功能。到2005年,城镇居民人均GDP达到1400美元以上,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达到35%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工业增加值25%以上。
3、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建成比较完备的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污染治理、生态环境保护和防灾减灾等现代化城镇基础设施体系,基本满足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
4、科学文化建设明显加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发展主要指标,达到同期全国平均水平。城镇居民的文化素质和文明程度明显提高,文明城镇创建全面步入良性循环。
5、城镇管理体系不断完善。应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加强城镇社区管理;不断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经济全球化发展要求的法规体系和运行机制,努力促进城镇管理逐步走向法制化、信息化、科学化的轨道。
6、基本形成完善的城镇体系。优化城镇空间布局,基本形成以省会城市为中心,其它省辖市为骨干,县城(含县级市)为纽带,中心建制镇为基础的规模等级有序、空间布局合理、功能优势互补、城乡协调发展的省城城镇体系,并将其融入以上海为龙头的长江三角洲城市圈的格局之中。
三、城镇化建设的主要政策
(一)实行积极的人口迁移政策,切实落实户籍制度改革措施
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城镇以及县以下小城镇,全面推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农转非”指标和进城落户指标;进一步放宽引进人才户口迁移管理限制,凡属于省辖市急需的优秀人才、紧缺人才,凭本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允许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城市落户;全面实行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人员登记常住户口的政策;鼓励偏远山区、库区农民下山脱贫,并把下山脱贫与小城镇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对符合条件落户的人员,各地、各部门均不得收取城镇增容费或其他类似费用。
(二)深化土地制度改革,充分利用好城镇土地资源
加强建设用地宏观调控,根据我省土地后备资源分布不均和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实行跨地区调剂建设用地指标和占补平衡的政策。全省建设用地指标,除确保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外,优先安排给各级中心城市和中心建制镇。盘活城区存量土地,有条件的城市可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