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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自治区青年文明号实施细则》及自治区青年文明号组委会及办公室成员名单的通知

  十七、各单位对自治区“青年文明号”集体和个人的奖励实行物质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办法。要大张旗鼓地宣传自治区“青年文明号”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迹,营造创建活动的浓厚氛围。对获得自治区“青年文明号”称号的集体,由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奖励,以后对复核合格重新认定的集体每两年给予同等额度的奖励。

第五章 考核与管理

  十八、对自治区“青年文明号”根据量化考核细则进行考核评价。考核由自治区青年文明号组委会、监委会负责组织,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团委青工部,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能是协调、指导、检查、考核,聘请自治区青年文明号活动特约监察员。
  十九、“青年文明号”实行挂牌制度。“青年文明号”作为加强基层单位形象设计的重要形式,在外观上严格规范,凡获得各级“青年文明号”荣誉称号的集体,只须挂最高级别的“青年文明号”牌匾,张贴“青年文明号”工作规范、监督电话,牌匾要按标准统一制作,悬挂在岗位现场,窗口行业应公开悬挂在醒目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十、各级“青年文明号”牌匾的制作标准:
  1.材料:铜板底;
  2.字体:“青年文明号”统一使用江总书记的题字,落款字体为黑体字;
  3.字体颜色:“青年文明号”为红色,其余字体为黑色;
  4.牌匾尺寸:全国级为(650mm×400mm);自治区级为(560mm×350mm);市级及市级以下为(480mm×300mm)。
  二十一、采取定期检查与随机检查相结合,组织检查与接受社会监督相结合等方法,加强对自治区“青年文明号”的日常监察。一方面通过各地州市团委及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对自治区“青年文明号”集体进行组织检查;另一方面,以特约监察员为中介和纽带,进行随机检查、监督。检查结果要及时反馈自治区“青年文明号”监察委员会。设立自治区青年文明号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投诉和监督。(电话:0991-2321624)
  二十二、对已荣获自治区“青年文明号”称号的集体,每年年底前由当地团委与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进行复核,经检查验收合格的,予以重新认定,在复核过程中不达标的,撤销其荣誉称号。各级“青年文明号”的日常管理由地州、厅局团委及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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