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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自治区青年文明号实施细则》及自治区青年文明号组委会及办公室成员名单的通知

  八、自治区“青年文明号”考核标准(详见考核细则)1.符合第七条规定。2.符合各行业、系统的创建标准。

第三章 申报和评选

  九、自治区“青年文明号”的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申报、考核、推荐的办法进行。
  十、各地、各单位于每年3月底前,按不超过上年度评选的地厅级“青年文明号”数量20%的比例申报自治区级“青年文明号”创建单位。申报材料包括:1、给自治区青年文明号组委会的申请报告;2、创建单位成员花名册;3、创建目标及措施;4、量化考核细则;5、事迹材料一式两份并附上年度地州、市、厅局“青年文明号”命名决定;6、自治区“青年文明号”创建集体申报表。
  十一、申报的青年集体经自治区青年文明号组委会办公室审议通过后,确定为自治区级“青年文明号”创建集体。创建集体可根据“青年文明号”创建条件,结合本单位的创建措施和标准,开展各具特色的创建活动,并在工作现场公示服务内容、创建目标、创建措施,张贴自治区青年文明号组委会办公室监督电话。自治区青年文明号监委会成员将在一年中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明查与暗访的方式进行检查,每年第四季度进行考核验收。不符合创建条件或公示期间被举报,经查实存在问题的取消创建资格。
  十二、各级团组织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严把质量关,切实通过创建活动使申报集体在各方面都有一定程度的提高,在青年集体中确实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
  十三、自治区“青年文明号”实行总量控制,自治区青年文明号组委会将于每年第四季度根据当年各地、各单位申报数量,按一定比例分配名额,各地、各单位根据名额上报组委会办公室审核。
  十四、自治区“青年文明号”申报材料(1、自治区“青年文明号”申报表;2、创建集体当年事迹材料)各一式两份,按期上报。
  十五、自治区青年文明号组委会将上报集体在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十五天),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满,组委会根据公示结果、年度考核情况及材料,召开组委会办公室成员会议,评选出符合标准,在各行各业系统中确有导向和示范作用的青年集体作为自治区“青年文明号”集体。

第四章 表彰奖励

  十六、自治区青年文明号组委会将于每年一季度命名表彰上年度自治区“青年文明号”集体,每两年在已获全国级、自治区级“青年文明号”集体中评选“自治区十佳青年文明号”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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