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青年文明号”活动旨在组织和引导青年立足本职、诚信为本、恪尽职守、文明从业,树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敬业意识、创业精神和质量、安全、效益、竞赛、服务等观念,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全社会展示当代青年的精神风貌,塑造各行各业的良好形象,倡导职业道德和职业文明,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构筑社会信用体系中发挥示范作用,为推动两个文明建设做贡献。
六、“青年文明号”活动坚持内容与形式相统一,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要将青年工作的常项活动如“青年创新创效”、“争当青年岗位能手”、“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竞赛活动与“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有机结合,纳入青年文明号的管理考核;另一方面要深刻认识“青年文明号”活动的丰富内涵,结合实际,开展独具特色、富有创新的创建活动。
第二章 条件与标准
七、自治区“青年文明号”的基本条件:
1.35岁以下青年占60%以上,负责人中至少有一人年龄不超过40岁的青年集体或青年集体创建的岗位和工程。
2.该集体中的青年热爱本职工作,敬业意识强,职业道德良好,积极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维护民族团结,自觉遵守有关法规及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服务规范。
3.“青年文明号”负责人政治素质过硬、业务技能精湛,熟悉《自治区青年文明号实施细则》的内容及本单位的创建目标和措施,能够自觉带领青年争先创优。
4.该集体成员能够努力学习业务,刻苦钻研技术,熟练掌握本职工作必需的知识和技能,集体中至少有30%的成员成为各级青年岗位能手或青年创新能手,熟练本单位的创建目标、创建措施,并体现在实际工作中。
5.该集体在生产实践过程中,紧密结合本单位、本地区实际,制定了一整套标准化作业、科学管理的岗位文明、岗位技能和岗位效益的创建目标及措施,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中体现出高度的文明素养和牢固的质量、效益观念,取得突出成绩。
6.创建集体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在岗位责任制的基础上制定出创建活动规划,使创建活动规范,创建目标明确,责任到位。
7.青年集体中的团组织能够紧密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开展创建活动,发挥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根据青年特点开展生动活泼、扎实有效的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
8.工作及成效得到本单位党政领导肯定,受到周围各族群众或工作对象的赞誉,社会评价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