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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自治区青年文明号实施细则》及自治区青年文明号组委会及办公室成员名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自治区青年文明号实施细则》及自治区青年文明号组委会及办公室成员名单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2]7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认真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有关要求,以青年文明号为载体,加强新形势下青年职业道德建设,推进青年文明号活动向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发展,自治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各成员单位共同修订了《自治区青年文明号实施细则》。现将《自治区青年文明号实施细则》及调整后的自治区青年文明号组委会及办公室成员名单下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一、《自治区青年文明号实施细则》
  二、自治区青年文明号组委会及办公室成员名单(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一月一日

自治区青年文明号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促进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更加广泛、深入、持久开展,规范“青年文明号”管理,完善创建活动运行机制,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青年文明号”是以青年为主体,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中创建的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成绩的青年集体(班、组、队、科、室、个体经营户等)、青年岗位(岗、台、车、站、所、店、市场)和青年工程。
  三、“青年文明号”活动在窗口性行业及重点建设工程、各类所有制工业企业及党政群机关中开展。
  四、“青年文明号”活动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凝聚青年、团结青年、带领青年建功立业的有效形式,是以倡导职业文明为核心,以行业管理规范为标准,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岗位建设、岗位创优为重点,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劳动竞赛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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