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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化肥等农资流通管理切实做好2002年农资供应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化肥等农资
流通管理切实做好2002年农资供应工作的通知
(云政发[2002]7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有关委、办、厅、局:
  去年以来,全省各地及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化肥等农资供应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做好农资供应工作,化肥流通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整顿和规范化肥等农资市场经济秩序初见成效,农资生产和流通企业基本完成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工商、商商之间的合作取得新的进展,高浓度磷复肥的推广取得显著成果,化肥储备的各项政策措施得到落实,化肥等农资产量增长,收购和销售量增加,并按时足额到位,满足了农业生产的需要。
  但是,由于化肥等农资供应仍然相对过剩,企业间的合作与协作尚不稳固,农资的生产经营仍较困难;化肥生产和使用的复合化率不高,地区间施肥水平差距较大,边远贫困地区用肥明显不足;少数地方仍在实行市场封锁,企业间的无序竞争时有发生,化肥等农资的市场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2002年将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第一年,同时,也是按中央“三放开”政策加快我省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一年,继续做好全省化肥等农资供应工作,对降低农业成本,特别是粮食生产成本,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实现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促进全省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省政府决定,对进一步完善我省化肥等农资供应有关政策作如下通知: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世贸组织有关规则以及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要求,规范化肥等农资流通的管理。化肥流通继续实行生产企业、供销社农资公司和农业“三站”为主经营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农药管理条例》和《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紧紧围绕建立绿色经济强省的目标,严把农药、化肥等农资市场准入关,禁止生产、销售不合格农资产品,化肥、农药、农膜等农资产品要与标准体系相适应,加强化肥、农药的推广、运用和生产、销售的登记管理制。严禁地方保护,取缔地方封锁,任何地方和部门都不得擅自上路设卡、强行检查、扣压和没收产品质量达到标准,经营符合要求,载途运输和销售的化肥等农资,确保化肥等农资流通渠道的通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化肥等农资生产、流通和销售的质量监督检查,工商部门要强化农资市场的管理和监督力度,坚决取缔无证、照经营农资的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的坑农害农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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