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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2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三)鼓励毕业生创办经济实体或自谋职业。创办属高新技术领域的经济实体的毕业生,可向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市工商管理部门申请,经有关部门确认后,由市工商管理部门给予免除创办公司的注册资金;创办经济实体或自谋职业的毕业生,参加社会养老、医疗、失业保险所需费用由个人缴纳,按规定享受有关待遇,人事档案存放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管理费减半收取。工商、卫生、环保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免收其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的所有费用2年。对不愿继续经营并在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重新找到工作单位的,由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帮助办理就业手续。
  (四)鼓励毕业生支援西部经济建设。对积极参加我国西部省份经济建设的本市生源毕业生,户口可以落回生源地派出所。
  四、加强毕业生就业市场管理,努力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毕业生择业环境
  (一)为增加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为毕业生公开择业、平等竞争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各用人单位要从本单位实际情况出发,合理调整毕业生需求结构,按照接收毕业生学历层次的适当比例制订需求计划,报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用人单位持需求计划(机关事业单位还须持增人计划卡)接收毕业生并办理鉴证手续。未报送需求计划的单位,不得接收毕业生。
  (二)规范毕业生就业工作行为。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要以学校发给毕业生就业推荐信的原始件为根据,凡持复印件的,一律不予办理接收手续。院校和毕业生要向用人单位如实提供推荐材料,如发现虚假材料,任何单位都不能接收。毕业生的档案材料须由学校转递市人事局或用人单位,师范类毕业生的档案转至市教育局就业办。用人单位不得接收毕业生个人自带的档案。对没有档案以及没有毕业证书的外地生源毕业生,不予办理落户手续。对弄虚作假,私自涂改、伪造证件、印章的人员,一经查处,将严肃处理。市内四区及高新区的用人单位(含中央、省及各地驻青单位)向学校发出的毕业生接收函,须经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市人控办鉴证、验印,否则,不予办理落户手续。
  (三)做好毕业生见习期内的管理工作。毕业生要遵守就业协议,到单位报到后,不得擅离职守或不辞而别,对1年内未办理改派手续不辞而别的毕业生,其档案、户口关系退回学校或生源所在地,任何单位不得再行接收。各部门和各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或变相收取毕业生的风险抵押金、保证金、培训费等,不得拖欠毕业生的工资或变相拒收毕业生,不得擅自接收或改派毕业生,应及时为见习期考核合格的毕业生办理转正定级手续。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做好毕业生见习期内的宏观管理工作,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将取消其接收毕业生的资格,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有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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