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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2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三)对专科、中专毕业生,因我市供大于求,市内四区及高新区不得接收外地和五市三区生源的毕业生,五市三区也不得接收外地生源的中专毕业生,但五市三区生源的毕业生可以在五市三区之间相互调剂。
  (四)广播电视大学的毕业生按合同规定就业,如联系到新的就业单位,应在征得原合同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同意后,方可到新联系的单位就业。
  (五)山东省省级优秀毕业生可在指定的范围内优先择业。通过双向选择没有落实工作单位的优秀毕业生,由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帮助推荐就业。
  (六)对我市特困家庭的毕业生,通过双向选择未落实就业单位的,由毕业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和其父母所在单位出具证明材料,经研究确认后,由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帮助推荐就业。
  (七)对在毕业当年服兵役的本市生源毕业生,可持《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入伍通知书》到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两年后退役的,持青岛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按应届毕业生的有关政策办理就业手续。
  (八)我市市属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国家计划内招收的毕业生,由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毕业生就业通知书》。毕业生派遣期为2年(自毕业之日起计算),到成人高校继续上学深造的本市生源应届大专、中专毕业生,须到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3年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可按当年应届毕业生就业政策办理就业手续。毕业生的报到时间截止到9月底,其中,师范类毕业生报到截止时间为7月底。
  (九)师范类毕业生根据师资需要,按择优录用的原则,由教育行政部门主要面向教育系统择优安排就业。对于长线专业的师范类毕业生,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到非教育系统自主择业,免收其师范教育培养费。
  三、拓宽就业渠道,引导毕业生多渠道、多形式就业
  (一)鼓励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对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由人事代理部门为其办理转正定级、职称评定、管理人事档案、代办保险等人事代理手续。
  (二)鼓励毕业生从事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继续实施“村村有大学生”计划。各区(市)要选派5至10名本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农村工作,选派的毕业生通过市公务员考试录用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后具有国家公务员资格,在农村工作期间,户口和人事档案存放区(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工作满2年,经考察合格,通过面试后,可直接进入公务员队伍。对市内四区及高新区生源毕业生到五市三区工作的,可将户口落回生源地派出所。各区(市)要为毕业生到农村施展才能创造条件,积极创建毕业生实验基地、毕业生创业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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