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湘政办发[2002]4号 2002年1月21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37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湘发[2001]11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原地质矿产部湖南地质勘查开发局、核工业中南地质局在湘单位和中央在湘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下放地方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办发[2000]34号)精神,原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湖南地质勘查局更名为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简称“省有色地勘局”),为副厅级事业单位,归口省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管理。
一、主要职责
(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地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测绘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国家和省矿产资源统一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本局有色金属及贵金属地质矿产勘查规划;制定本局地质勘查、矿业开发和其它产业经营等年度计划。
(二)组织指导有色地质找矿队伍完成国家、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下达的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勘查任务及有色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任务,参与有色金属及贵金属地质矿产的开发利用及合理保护。为国家和省提供资源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所需的基础信息资料。
(三)负责提供湖南有色、贵金属矿山可持续发展的有关资源开发信息;组织指导所属地勘单位面向国内外市场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建筑工程施工和其它产业经营活动,促进有色地勘事业稳步、快速发展。
(四)管理本局有色地勘经费和其它来源经费,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监管本局及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并承担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五)统一管理原中央在湘的有色地质勘查单位,指导其体制改革,逐步推进地质勘查单位实行企业化经营;拟定本局产业结构调整规划并组织实施,积极推进有色地勘单位开展多种经营和服务创收。
(六)负责本局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负责本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资、劳动与社会保障等工作;指导本局系统职工队伍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