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通告
(琼府[2002]5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要求,尽量减少政府对市场经营活动的直接干预,切实转变政府职能,2001年12月27日,汪啸风省长主持召开省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审议了省发展计划厅等部门拟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今后对符合海南产业发展方向的,不涉及政府投资或担保的新建、扩建项目,取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开工报告的行政审批;符合前述条件,投资规模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由业主向计划部门填写登记备案表;建设项目涉及报建、用地、融资、环境评估等所需立项文件,一律由业主编写提供,并直接按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申请。
取消各级各类学校招生计划的审批,对公办学校的财政拨款不与招生计划数挂钩,由各级政府按有关规定确定。
凡是不列入《海南省政府定价目录》管理、能够由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商品及服务价格,一律不再审批。
为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取消绝大部分工业产品原重复设置的生产许可证行业初审环节,取消不需要政府投资或担保的工业建设项目、企业技改项目和产品认证、定点企业证书等初审环节。
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的相关社会管理和服务工作,对有利于经济和社会发展而我省不再进行行政审批的事项,可根据企业的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出具有关文件或意见。
根据以上原则,现将第二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通告如下:
一、取消省发展计划厅的行政审批事项
1.城市供水设施项目审批;
2.城市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审批;
3.城市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审批;
4.城市燃气设施(除燃气电厂、燃气主管网外)项目审批;
5.城市道路和桥梁隧道(除城市轨道交通、跨越大江大河的桥梁隧道外)项目审批;
6.种植业、畜牧业、渔业、饲料工业项目审批;
7.林产工业、木材采运、林业机械、营造林及苗圃等项目审批;
8.水库、引水供水工程、堤防、河道整治、灌区(含节水)、水土保持、人畜饮水等项目审批;
9.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影剧院项目审批;
10.学校教学、实验、生活设施项目审批;
11.医疗和其他卫生设施项目审批;
12.各类体育设施项目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