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贯彻省人大常委会关于
限制开山采石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宁政发[2002]1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限制开山采石的决定》(以下简称
《决定》),已经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于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省政府就贯彻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限制开山采石的决定下发了通知(苏政发[2001]130号),现结合南京实际,提出我市贯彻
《决定》的实施意见如下:
一、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计委、建委、经委,市规划、乡镇局根据
《决定》的规定,划定《南京市首批禁止开山采石区域》。
二、禁采区域内一律不再设立新的开山采石企业。禁采区域内开山采石企业采矿许可证到期的应关闭,各地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办理延续登记,公安部门不得提供火工用品,供电部门不得提供生产动力用电。其中,主城范围内的开山采石企业,要立即着手关闭。
禁采区域内因特殊需要确需继续开采的开山采石企业,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有关县、区政府确定,具体名单于2002年2月底前报市政府审核后上报省政府批准。
禁采区域内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快制定禁采工作方案,并于2002年3月31日前上报市政府。
三、汤山风景区、老山国家森林公园风景区、珍珠泉旅游度假区周边地区、金牛水库风景区及瓜埠山地质遗迹保护区范围内的开山采石企业,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立即采取措施关闭。
四、南京市首批限制开山采石区域为:
(1)位于东郊的龙王山地区;
(2)位于江宁区的青龙山大连山地区。
限制开山采石区内的开山采石限制方案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具体的关闭措施及扶持措施,帮助关停企业解决实际困难,维护社会稳定。对已关闭的开山采石矿山、宕口,各级政府要制定治理规划及时进行治理。禁采区内开山采石企业关闭前,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地矿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核定其开采量,责成其按规范要求进行开采,排除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