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一)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机构设立的文件;
  (二)单位法人证书和代码证书;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批准文件;
  (四)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开设情况;
  (五)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六条 收费单位申领《登记购买证》的程序:
  (一)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第五条规定的证件和资料;
  (二)向同级财政部门领取并填妥申请表(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盖章后送同级财政部门;
  (三)同级财政部门自收到单位申请表后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通过申请单位。
  (四)收费单位凭批准通知,持有关证件到同级财政部门领取《登记购买证》。
  第七条 收费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采取委托其他部门收费的,除按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办理外,还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受委托单位的相关资料。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受托收费单位颁发《登记购买证(副本)》。
  第八条 收费单位凭《登记购买证》申请购买票据。
  第九条 收费单位在机构合并、分设、撤销;收费项目名称改变、收费标准调整;收费范围以及其他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在收到批准文件3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办理变更手续。经财政部门按规定管理权限审核、批准后,持《登记购买证》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登记、换证或缴销手续。
  第十条 《登记购买证》是收费单位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购买和使用收费票据的重要凭证,只限领证单位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出借、涂改和伪造。
  第十一条 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在对收费单位进行检查时,收费单位应当提供《登记购买证》等有关资料,接受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登记购买证》有效期为三年。收费单位从发证(包括更换证)之日起满三年的当月,应当到财政部门办理换证手续。
  第十三条 《登记购买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收费单位在每年7月份应当到原发证部门办理审验手续。经发证部门审验并加盖合格章后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财政部门责令其纠正,并按照现行财经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