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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7月7日,实施日期:2012年5月1日)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
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财预[2001]57号)


各委、办、局,各区县财政局: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附加及其票据的管理,根据国务院、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和《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试行办法》(沪财综[1998]34号)的规定,我局制定了《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证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证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财政局
                            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

和票据购买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政府性基金、附加等,下同)及其票据管理,根据国务院、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和《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试行办法》(沪财综[1998]3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委托的机构(以下简称收费单位),应按本办法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注册登记,领取《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票据购买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购买证》)。
  第三条 《登记购买证》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
  第四条 《登记购买证》实行分级管理。市财政部门负责市级单位和中央在沪单位的收费项目登记发证工作;区、县财政部门根据市财政确定的收费项目,负责区县所属单位的收费项目登记发证工作。
  第五条 收费单位申领《登记购买证》必须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证件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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