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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3.改制前参加工作,改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执行。为保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对在2006年年底前退休的人员实行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其差额部分(以下简称待遇差),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经费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具体标准为:2002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90%;2003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70%;2004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50%;2005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30%;2006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10%;2007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
  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核定补贴标准时,事业单位退休金以2001年12月本太原事业单位工资标难为基数,一次核定后不再变动。
  4.改制为企业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执行。
  5.2001年底前已经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面基本养老金仍按事业单位计发办法执行的勘察设计单位,按本实施方案规定调整执行。已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保险制度计发办法执行的,不再变动。
  勘察设计单位改制后,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由所在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二)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按照属地原则,参加企业所在统筹地区的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执行当地统一政策。
  (三)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从2002年1月1日到2006年12月31日,5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转让收入的营业税、所得税减免等问题,按照科技型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和财政部、税务局财税字[2000]38号文件精神执行。完成改企的勘察设计单位享受国家及自治区支持科技型企业的优惠政策。
  (四)为鼓励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增强市场竞争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勘察设计单位在体制改革时可根据多年的资产积累情况,划拨不低于20%的国有净资产,用于对职工的工龄、技术职称(注册师)、贡献大小进行一次性安置补偿。改变用人和管理方式,由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转变。净资产不够或为负数的勘察设计单位可以从企业改制5年内税前利润给予弥补。
  (五)勘察设计单位的资产界定,原则上以单位取消事业费拨款实行企业化管理的起始时间为界,企业化管理前单位的净资产和其后国家专项拨款形成的资产为国有资产,企业化管理后单位积累形成的净资产界定为集体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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