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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意见

  各级党委、政府及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办发[2001]27号和国发[2000]30号、湘办发[2001]52号、湘办[2001]52号文件精神,加大把关协调力度,采取过硬的措施,切实精简会议和文件。不得把下级机关是否对口开会、发文和成立领导小组作为考核下级机关工作的指标。要建立健全精简会议、文件领导责任制,实行“一把手”和秘书长(办公室主任)负总责,分管领导承担具体责任;办公厅(室)要为领导把好关、当好参谋。
  各地、各部门安排会议活动一律从严控制。省直各部门召开本系统全省性工作会议,原则上一年只开1次,特殊情况不得超过2次。尽量减少下级党政负责同志参加各部门的业务会议和活动,凡需要市州党委正副书记和政府正副市长参加的会议,须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报省委、省政府领导批准,并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会议通知。未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会议通知,市州党政正副职不得参加省直单位召开的会议。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会议经费的审计工作;对违规挪用其他经费作会议费的,以挪用论处,并追究决策人和责任人的责任。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每半年通报一次省直单位召开会议的情况。同时,要严格会议纪律,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按通知要求及时参加应该参加的会议。
  各级各单位要大力精简本级本单位的文件,力戒升格行文。根据《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应该发的文件,要确保质量,提高办文效率;对于不合要求的文稿,实行退文制度。各类临时性领导机构要大力精简。凡有部门(单位)管理的工作,一律不再成立领导小组类机构;已经成立的,应进行清理并予以撤销;有关工作需要其他部门支持配合的,由主管部门商请有关部门支持;涉及面较广的,由省委、省政府分管领导或省委、省政府正副秘书长主持召开协调会议。省直各单位在工作上应互相支持。临时性领导机构不得对外行文和召集下级党政负责人出席会议。
  切实减少邀请领导同志参加事务性、应酬性活动。除因特殊需要外,原则上不邀请领导同志参加剪彩、奠基、首发首映式、颁奖等活动。省直各部门召开的表彰会、座谈会、研讨会、报告会、周年纪念活动,一般不请省级领导同志出席、发贺信和接见会议代表;各种商业性节庆活动,不得邀请领导同志参加。各种会议活动确需邀请省党政领导同志出席的,要严格按照规定,分别报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审核报批,不得通过其他渠道直接邀请领导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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