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青国税函[2002]9号 2002年1月14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市局已以青国税发[2001]308号文件转发,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也是一项重大的技术经济政策。近几年,随着技术的开发和成熟,出现了一批新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新能源。为鼓励节约能源,开发新能源,促进环保产业的发展,此次国家出台了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的增值税政策。各级国税部门要认真学习正确理解和掌握新政策的内容和要求,结合实际做好新老政策的衔接工作,及时了解和研究解决政策执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抓好贯彻落实,确保国家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98号)下发执行以后,原《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020号)文件继续执行。但对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的水泥自2001年1月1日起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三、免征增值税的建材产品是指可直接用于建造建筑物的产品,不包括用于生产建材产品的原料。
四、生产财税[2001]198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所列利废项目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除外)的企业,取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资格后,需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按照现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管理有关规定,报国税机关审批。
五、生产财税[2001]198号第二条第二款所列非利废项目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在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 ,应提供国家有关部门出具的所生产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技术要求或行业标准技术要求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比照现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管理规定,报国税机关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