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无资格编制、印刷地图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2、对超范围出版地图的行为,由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纠正。
3、对销售侵权、盗版、买卖书号、一号多用、销售无编制单位、无出版单位、无地图审图号的地图的经营者,由新闻出版和工商管理部门依职责查处,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处理。
4、对未按规定程序报批和虽经审核批准,但未按批准样图生产的地图产品,一律不得出版。
5、对非法经营地图产品的交易市场,由工商管理部门坚决取缔。
(二)严厉查处存在政治性问题地图产品的生产经营者。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查处存在政治性问题地图产品及生产者作为重大问题来抓,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在行动中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切实负起责任。
1、要严厉打击生产和销售损害国家主权、违背“一个中国”原则的地图产品生产经营者。凡在公共场所展示、使用和在各种媒体上登载的错绘、漏绘国家版图的地图产品,要责令立即撤换;在市场上销售的,要当场收缴并销毁;正在加工生产的,要责令停止生产,并收缴其产品。
2、严厉查处公开销售和未经批准复印、复制属于国家秘密的地图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3、加强对涉及地图图形的文化用品、工艺品、玩具、纪念品、报刊、影视、标牌、广告、展览、互联网等载体的监管力度。
今后,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传播存在政治性问题地图产品的,除查处生产、销售者外,还要追究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领导的责任。
(王)加大对进出口地图产品的监管力度。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外经贸、海关等部门,加强对外加工贸易、引进、出口中涉及地图图形产品的监督管理,严格审批备案手续。
1、对引进的地图产品,凡涉及中国地图图形的,必须按规定程序送审。
2、对以加工贸易方式生产出口的地图产品,任何规格样式都必须送审。
3、外经贸部门在审批地图产品的加工贸易业务时,要验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并在《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上注明。
4、海关要对进出口地图产品实施重点查验,发现存在政治性问题的地图产品和无审查手续的地图产品,一律予以扣留,并移送省国土资源厅处理。
5、对进出口中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地图产品的,一律予以没收,并按有关规定查处。
(四)加强地图市场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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