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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新闻出版局、省贸易合作厅、省外事办公室、贵阳海关关于整顿和规范我省地图市场秩序的意见的通知

  根据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要求,对涉及地图编制、生产、展出、出版、传播、销售、进出口各个环节,采取集中行动、专项治理、全面执法检查的方式,严肃查处非法编制出版地图行为,严厉查处存在政治问题地图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加大对进出口地图产品的监管力度,加强地图管理的法制建设和宣传教育。
  (二)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的基本目标。
  通过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力争用一年时间,在我省基本杜绝带有政治性问题的地图产品,地图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人民群众的国家版图意识普遍提高,政府对地图市场的监管力度明显增强,使地图产品的生产经营和管理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通过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使社会各界熟悉并自觉遵守以下基本规则。
  1、编制供出版、展示、传播的地图,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规定,具备法定的测绘资格。无相应测绘资格的不准编制和制作地图产品。
  2、正式出版的各类地图,必须依法由具备地图出版资格的出版社出版。无地图出版资格的不得出版地图。
  3、公开出版、展示、传播的各类地图,包括各种媒体上登载的和各种产品上表示的地图图形,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备案。无地图审核号的地图不得出版、展示、传播、生产和销售。
  4、印刷地图,必须取得省测绘局、省新闻出版局颁发的《地图准印证》,否则,不准印刷地图产品。
  5、销售地图,必须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新闻出版管理部门颁发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否则,不准销售地图。严格禁止销售无编制单位、无出版单位、无地留审核号的地图产品;严厉打击销售存在政治性问题地图产品的行为。
  6、进出口贸易涉及地图产品的,或涉及使用中国国家版图图形的,要经过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未经审批的,不得进出口。
  7、严禁公开出版、展示、复印、复制、传播、销售各类未公开的地图,包括各种涉密地形图和相应的数据。
  二、主要内容和具体措施
  (一)严肃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地图产品的行为。
  各级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新闻出版、质量监督等部门,清理整顿地图生产经产现状,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地图产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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