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消费税重点税源信息报送方式和报送内容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2]16号 2002年1月18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消费税重点税源信息上报制度实施以来,为各级国税机关掌握税源变化情况、分析税收收入提供了依据,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随着消费税政策的不断调整和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入,现有以纸制表格形式上报,工作效率低,已不能适应办公自动化的要求。为了进一步提高消费税重点税源信息报送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适应总局对信息报送方式改进的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02年1月1日起,调整消费税重点税源信息报送方式和报送内容。具体规定如下:
一、报送方式
消费税重点税源信息月报表、季报表(以下简称“月、季报表”)必须在EXCEL制表系统下生成,按照市局统一设计的样表,通过税务系统的NOTES系统,在规定的报送时间内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地址为: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qingdao-n/tax.
二、报送内容
(一)月报表的报送内容和范围。
报送内容详见消费税月报表(附件1)。报送范围如下:
1、卷烟:颐中集团青岛卷烟厂。
2、啤酒:年产量(含年设计生产能力)在40000吨以上的啤酒生产企业。
3、黄酒:年产量(含设计生产能力)3000吨以上的黄酒生产企业。
4、白酒(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年产量(含设计生产能力)3000吨以上的白酒生产企业。
5、汽车轮胎:青岛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泰东轮胎有限责任、青岛华青轮胎工业有限公司、青岛国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汽油、柴油:青岛石油化工厂。
7、小汽车:颐中(青岛)运输车辆有限公司。
(二)季报表的报送内容和范围
报送内容详见消费税季报表(附件2)。报送范围为所有消费税纳税企业(含私营企业、个体业户)。
(三)由于重点税源企业生产经营、企业体制发生变化,致使月报表、季报表报送内容、范围需要调整的,各单位要及时上报市局批准,予以调整。
三、报送要求
(一)信息指标计量单位:
1、金额单位:元。
2、数量单位:
(1)烟:标准箱;
(2)啤酒、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其他酒、酒精: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