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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六部门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级蚕茧收购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重视和加强对蚕茧收购管理工作的领导,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要认真做好与原蚕茧收购管理单位的业务职能交接工作,决不能由于职能转换出现工作断档、脱节现象,确保蚕茧收购工作的顺利运行。
  三、适当放宽鲜茧收购渠道,鲜茧收购继续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为打破地区封锁和部门分割,推动蚕茧资源顺畅流通,优化资源配置,从今年开始,适当放宽鲜茧收购渠道。在坚持相对集中的原则下,允许具有条件的省内外缫丝生产企业、丝绸企业等经营单位在我省收购鲜茧。鲜茧收购实行资格认定制度。鲜茧收购经营单位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与蚕农建立长期稳固的产销关系,逐步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济利益共同体;具有固定的收购场地、评茧仪器、烘茧和仓储设施;具有相应的收购资金;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及管理制度。我省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的具体细则,由省经贸委会同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制定。省经贸委按照细则要求,在征求省工商局、省质监局意见后,认定鲜茧收购经营单位的资格,负责发放《陕西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并报国家经贸委备案。鲜茧收购经营单位持《陕西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在与农民签定蚕茧收购合同规定的地区范围内收购鲜茧。
  省经贸委每年向社会公布具有鲜茧收购资格单位的名单(包括所属收购茧站)及相关情况;对鲜茧收购资格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审核一次。对不符合收购资格细则要求的经营单位,取消其收购资格,并通知原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未经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经营鲜茧收购业务,违者予以取缔。鲜茧收购单位不得将鲜茧收购资格证书转让、倒卖,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其收购,不得接受无证单位和个人的业务挂靠,违者取消其收购资格。
  四、加强市场调控,改进蚕茧价格管理方式
  要逐步建立在政府的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蚕茧价格的机制。国家主要通过运用厂丝储备调节等经济手段,调控茧丝市场,保持茧丝价格的基本稳定。
  从2002年起,鲜茧收购价格和干茧供应价格实行省政府指导价。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蚕茧供求状况、生产成本、与粮棉的比价及国际市场价格等因素,结合毗邻省区价格水平,提出本省的蚕茧指导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要对价格执行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防止因价格差距引发蚕茧收购秩序混乱。蚕种价格管理仍执行省政府1996年发布的第29号令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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