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六部门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六部门关于
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2]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省经贸委、省农业厅、省物价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供销社关于《陕西省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一月十七日

陕西省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省经贸委、省农业厅、省物价局、省工商局、

省质监局、省供销社)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4号)精神,现就我省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
  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打破地区封锁和部门分割,推动蚕茧资源顺畅流通,优化资源配置;培育和发展茧丝绸市场,建立在政府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蚕茧价格的机制,发挥市场在配置茧丝资源和结构调整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强蚕茧质量和价格监督,维护农民和经营者的利益;推行和完善以公司(工厂)加农户为基础的茧丝绸贸工农一体化经营方式,形成相对稳定的蚕茧产销关系;推动蚕桑生产规模化、产业化、专业化;加快茧丝绸行业技术进步,提高丝绸产品的科技含量和深加工水平,扩大生产企业的出口经营权,增加出口创汇。通过深化改革,促进茧丝绸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建立新的蚕茧收购管理体制
  从2002年起,由省经贸委归口负责全省蚕茧收购行政管理工作。有关市、县、区政府也都要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确定有关政府部门负责本地区的蚕茧收购行政管理工作。凡原来由企业性质单位承担本地区蚕茧收购行政管理职能的市、县、区应按上述原则予以理顺。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