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可参照本办法实行医疗补助,具体单位和人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共同审核。
第三章 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
第七条 根据我市原公费医疗的实际支出、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确定我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筹资标准为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6%,作为公务员住院医疗补助基金。
第八条 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两年,对国家公务员个人账户,每人每年注入不超过本人一个月工资(或退休金)的医疗费作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铺底资金,用于公务员住院自付医疗费用或门诊医疗费用。
第九条 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全供事业单位所需医疗补助资金,由同级财政在核定事业单位财政拨款时给予安排。
第十条 属于财政负担的医疗补助经费,由财政部门按时足额划拨到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按标准向郑州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统一缴纳。
第四章 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
第十一条 6%的医疗补助经费主要用于下列三个方面:
(一)用于享受医疗补助人员在住院期间(含列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特种病、慢性病)起付标准以上至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补助。其标准为:在职职工补助60%,退休人员补助70%,副县级及其以上人员(含退休人员)补助80%;
(二)用于支付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保费;
(三)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个人自负部分补助60%,超过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补助90%。
第十二条 医疗补助经费的支付要符合《郑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郑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享受医疗补助人员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除个人自付部分外,医疗补助金额由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按规定直接对医院结算;享受医疗补助的特种病、慢性病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特种病、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持《基本医疗保险特种病、慢性病就医证》、基本医疗保险手册、收费单据及相关的检查报告、复式处方和医疗收费明细表,每季度第一个月到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