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郑政办[2002]1号 2002年1月17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0]105号),结合我市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障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水平要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着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第三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负责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并承担具体经办工作。
第四条 医疗补助经费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五条 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范围包括:
(一)《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
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经河南省人事厅或市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经河南省委组织部或市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市人大机关、市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它单位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四)市审判机关、市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