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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动物防疫检疫监督检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废止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动物防疫检疫监督
检查管理工作的通知
(甘政发[2002]5号 2002年1月18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确保畜产品安全,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现就加强动物防疫、检疫、监督、检查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从2002年2月1日起,实行动物防疫标记制度,凡进出甘肃省的猪、牛、羊必须要有免疫标记(耳标)。
  二、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各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具体负责对进出省界(境)动物及其产品的防疫、检疫、监督检查和打免疫标记(耳标)。
  三、合理收费。动物防疫、检疫收费标准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52号)有关动物免疫、检疫收费标准执行。免疫的耳标标记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财政、物价部门按成本核准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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