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确定或晋升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应与其职位要求相一致,按公务员所在职位任命职务。因机构改革等原因出现的低职位高职务问题,要采取稳妥地措施逐步予以解决。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工作部门任命国家公务员职务实行任命前资格审核制度。
省政府各部门任命正处级及其以上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报省委组织部门审核备案;任命副处级及其以下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须填写《国家公务员任职资格审核表》,报省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进行。
省辖市及其以下政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任职资格审核工作,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任命的国家公务员,任职时间以人民政府任职通知时间为准。各级政府工作部门任命的国家公务员,符合职位设置要求和任职资格条件的,任职时间以各部门任职通知时间为准;突破职位设置要求和任职资格条件的,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同意审核备案的时间为准。
第五章 级别确定
第二十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必须在确定国家公务员职务的基础上确定其级别。
第二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应按照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以及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确定。
第二十二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确定级别:
(一)新参加工作或经考试录用进入国家行政机关的;
(二)军队转业的;
(三)从非公务员工资制单位调任的;
(四)因其它原因需确定级别的。
第二十三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变动级别:
(一)考核连续三年优秀、五年称职的;
(二)职务变动后涉及级别变动的;
(三)因工作年限变化涉及级别变动的;
(四)考核不称职涉及级别改动的;
(五)因其它原因需变动级别的。
第二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凡涉及级别变动的,按公务员管理权限分别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后办理级别工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