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政府人事部门对申报机关的拟设职位或变更方案及职位说明书进行评价、审查,并下达书面批复;
(三)申报机关按政府人事部门的批复,设置或变更职位,修改职位说明书,并将正式职位说明书报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依据经批准的职位设置方案和职位说明书进行职位管理。
第三章 职位审核
第十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晋升、录用、调任、转任国家公务员,必须有相应的空缺职位,其人选应当具备拟任职位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一条 国家行政机关晋升、录用、调任、转任调研员及其以下职位的公务员,除按照管理权限应由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决定任命的外,须填写《国家公务员职位审核表》,报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办理空缺职位核准手续后,再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因转任、调离、辞职、辞退、退休等原因免去国家公务员职务,应当及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查职数。
第十三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要建立国家公务员职位设置、使用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在每年12月份将本部门职位设置及使用、变更、空缺等情况,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后,作为本部门下一年度职位管理的依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机关报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
第四章 职务管理
第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序列。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职务在“三定”方案核准的领导职数内设置;非领导职务要严格按照《河南省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规定比例设置。省政府各工作部门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职数最多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首次配备不得超过35%,其中调研员不得超过调研员、助理调研员总数的50%;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及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原则上按5∶3∶2的比例配备。
第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原则上一人一职,确因工作需要,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在国家行政机关内部兼任一个实职。在本机关内兼职的,兼职占相应职务的职数。
国家公务员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担任或兼任职务。
第十六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当坚持以编定职、以职定人的原则,严禁定编不定人、定岗不定人。对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人员实行国家公务员证书管理制度,颁发由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河南省国家公务员证》,作为公务员任职、晋升、调动、办理退休的证件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