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公务员职位管理暂行办法
(2002年1月2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职位管理在国家公务员制度中的基础作用,促进国家公务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位管理,是指以国家公务员职位为对象进行管理的一项人事制度。
第三条 职位管理应当遵循相对稳定与动态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依法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是本级政府国家公务员职位管理的综合部门,负责对本级国家行政机关职位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机关国家公务员职位的综合管理,由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负责。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
第二章 职位设置与变更
第六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当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在规定的机构规格、编制限额、职数设置比例内,按照科学高效、职责明确的要求设置职位。
第七条 职位设置的内容包括:确定职位名称,确定职位的层次和数量,确定职位的职责、工作标准和任职资格条件,编制职位说明书,并以此作为公务员管理的依据。
第八条 职位设置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但可以根据政府职能和职位内容的变化进行相应的调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报设置或变更职位:
(一)根据上级或本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设立机构、增减编制、调整职能及内设机构的;
(二)按照管理权限,经批准调整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职位层次或数量的;
(三)因其他原因需要设置或变更职位的。
第九条 职位设置或变更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机关提出拟设职位或变更方案,编写职位说明书,报政府人事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