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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秩序意见的通知

  三、严格规范矿业权审批,推进矿业权有偿使用
  根据《通知》规定,开采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34种重要矿产(目录附后),附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和放射性矿产须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登记发证外,其余均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采矿登记发证手续。因此,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修改矿产资源管理有关规定和行政审批制度,把采矿权的审批权上收到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当前,要按照《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严格审批发放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严禁违法、违规发证。换证期间,原省地矿厅《关于委托换发采矿许可证的通知》中规定的委托事项,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后不再继续执行。
  申请开采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的,必须按规范进行矿产资源勘查,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申请开采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矿产资源的,必须进行地质储量检测,并严格执行统一的开发利用要求;不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要继续采取措施解决我省矿山数量过多、规模过小、开发总量过大的问题。要求到2002年底,全省矿山数量比2001年减少10以上。2002年继续暂停审批新办矿山。因重点工程建设等需要,确需开采矿产资源的,由县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方可按规定权限受理采矿权申请。
  实行矿业权的有偿使用,既是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也是规范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重要手段。要在采矿权拍卖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全省矿业权市场建设,规范矿业权有偿出让行为。2002年起,全省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矿产资源采矿权全面推行有偿使用。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采矿权的有偿使用,先按矿种进行试点,试点成熟后逐步推开。今后,新办矿山的采矿权原则上不再实行行政授予,一般都应采用拍卖和公开招标等方式出让;老矿山的采矿权也必须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有计划地实行有偿使用。
  四、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全省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对无证、非法探采矿和采代探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查处。根据我省实际,重点查处两种行为:一是以承包名义非法转让矿产资源和采矿权的行为。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出让或出包矿产资源和采矿权,不得收取与矿产资源和采矿权有关的款项。二是越界开采行为。要依据定点划界的资源对矿山开采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理,以切实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
  五、认真实施矿产资源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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