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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2002)

  (一)进一步完善国家宏观调控、各级政府和学校推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模式和不包分配、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的就业机制,取消一切不利于新的就业制度、不利于毕业生资源合理配置、不利于毕业生就业的限制性政策与措施。
  (二)取消毕业生出省和来湘就业的限制。各类毕业生出省就业、非湖南生源毕业生来湘就业,不得加以任何限制。
  (三)有计划地录用一部分品学兼优的应届毕业生到各级机关工作。国家机关和国有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接收毕业研究生所需编制和增人计划,由同级编制、人事部门据实下达。
  (四)鼓励城区的毕业生到乡镇所属单位就业。到乡镇所属单位就业的城区毕业生的户口允许迁入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城区或家庭所在地。
  (五)鼓励毕业生到边远、艰苦地区就业。各地要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积极吸引毕业生到边远、艰苦地区就业。同时,鼓励毕业生到基层支教、支农、支医、扶贫或到企业锻炼,参加农村基层工作。
  (六)鼓励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非公有制单位应按国家政策规定,为就业毕业生提供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七)鼓励和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凡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从事社区服务的自主创业的毕业生,经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逐年审核批准,可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3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一并免征,此项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到2003年12月31日止。
  2、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新办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所得税2年。
  3、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新办的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4、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新办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所得税1年。
  (八)允许毕业生继续深造和参加必要的职业培训。从学习结束之日起,保留毕业生2年的择业期。
  六、进一步规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
  (一)任何单位和部门举办以毕业生为主的各种社会招聘活动或供需见面会,要经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跨地区的活动,要报上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严禁单位和个人打着“人才市场”的幌子,以营利为目的干扰毕业生就业工作。
  (二)实行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需求信息公开制度。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应提供需求信息。录用毕业生要做到需求信息公开、招聘办法公开、录用结果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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