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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山西省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的通知

  (二)教育
  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采取有力措施,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坚持将残疾儿童义务教育作为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全面提高残疾人的整体素质。使残疾人教育工作纳入全民教育之中,统筹发展。
  1、城市和经济发达县(市、区)的视力;听力、智力适龄残疾儿童和少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巩固率分别达到或接近当地义务教育水平;其他通过“普九”验收的县(市、区)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分别达到或接近当地教育水平;贫困地区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有较大幅度提高;开展普遍的残疾儿童学前教育。
  2、符合国家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应进入普通高级中等以上学校学习,所在学校应酌情对特困残疾学生减免学杂费,并设立专门资助基金帮助残疾学生解决生活问题。地、市级盲聋哑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发展高中教育,满足残疾人需要。
  3、进一步完善普通高等院校招收残疾考生的政策,并进行放宽体检标准的试点。
  4、努力创造条件建立一所综合性的残疾人职业教育学院,提高残疾人受教育的层次。
  5、“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和其他社会助学活动,应积极帮助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或复学。
  (三)劳动就业
  残疾人劳动就业是改善其社会地位、生活状况和充分参与社会生活的基础。
  1、实行积极的就业政策,扩大就业门路,拓宽就业渠道,使就业率达到85%左右。
  2、建立山西省残疾人职业教育中心,市(地)、县(市、区)设立残疾人职业教育网站,社会教育机构都要为残疾人提供优惠服务,逐步形成残疾人职业教育体系,使80%的待业残疾人受到一次岗前职业技能培训和教育,60%的在业残疾人受到一次在岗轮训,从整体上提高残疾人的职业技术能力和水平;认真做好残疾人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3、加强和完善各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的建设。各级政府要给予同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必要的工作经费和提供基本的办公条件,为正常工作奠定基础。
  4、继续贯彻落实《山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137号令)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办发[2000]88号)的规定,依法推进残疾人分散按比例就业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均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比例的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5、建立高效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十五”末,初步形成比较规范的“残疾人人才市场”,加强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及职业培训,为实现残疾人充分就业创造良好的条件;落实对残疾人就业扶持的优惠政策,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6、加强盲人按摩工作。加大培训力度,培训盲人保健按摩师1662名。多渠道、多层次为盲人按摩人员提供从业岗位。实行行业管理,形成规范的、有特色的盲人按摩保健业。盲人按摩人员集体开业、个体从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有关部门在核发证照、落实场所、筹集资金等方面给予优先和照顾。在盲人医疗按摩机构就医的患者,其医疗费与其他医疗机构就医同样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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