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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快国有粮食购
销企业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2]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粮食局《关于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一月十四日

关于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1]123号),结合省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一系列文件精神(苏政发[2000]3号、80号和苏政发[2001]84号),现就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行政企分开,理顺粮食行政管理与企业经营行为的关系
  全面转变各级粮食局的职能,结合市县政府机构改革,真正做到各级粮食局与各类粮食企业政企分开。
  各级粮食局负责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管理和宏观调控,管理好地方粮食储备,搞好粮食行业指导,加强对国家粮食政策贯彻落实的检查,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的职责。要稳定市县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和职能,各级粮食局的行政经费统一列入本级政府的财政预算。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与企业实行人财物彻底脱钩,不准向粮食企业摊派费用,不得自办经济实体或企业,不得从事粮食经营活动,行政领导不得在企业兼任职务。
  基层粮食购销企业可以以县(市、区)为单位或以龙头企业为核心组建粮食购销公司,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受政府委托,负责粮食企业国有资产的运营,对其全资、控股或参股企业行使国有出资人职能。政策性粮食业务实行政府委托代理制,企业因执行政府委托业务所发生的费用和亏损由财政承担。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尽快转换经营机制,增强市场意识,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求发展的经济实体和市场主体。
  二、加快产权制度改革,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
  国家挂牌的储备库和省级粮食储备库、粮食军供站的仓库等基础设施为国有资本,继续实行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大中型粮库、基层骨干粮食购销企业(由各地根据企业的资产、人员、粮食购销量确定)、骨干粮店、主要的区域性批发市场、粮食中转码头等重要的商贸、物流基础设施可以实行国有独资、国有资本控股或国有资本参股。要加快调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股权结构,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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