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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青国税发[2002]10号 2002年1月15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为做好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适应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82号)和《关于做好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终申报及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 2001 875号)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将做好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对全年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总结和征管质量的检验,各级税务机关对此应高度重视。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对此,市局成立了以刘新建副局长任组长,所得税管理处、征收管理处、计划征收局、市稽查局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市国税系统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领导小组,各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市局要求,各自相应成立由分管局长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汇缴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实施。各单位要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此项工作,明确责任,确保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做好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落实工作。
  宣传辅导和落实好税收政策是做好汇缴工作的关键。各单位应结合各自实际情况,从宣传辅导的广度、深度上着手,采取切实有效的形式,向纳税人进行广泛的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和落实,增强纳税人的自行纳税调整的能力,提高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准确性。
  三、严格执法,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基的管理
  各单位在汇缴过程中要严格执法,认真贯彻执行企业所得税税收法规,确保税基不受侵蚀。对规定需要经过税务机关审核审批的税前扣除项目,各单位要按照现行的税收政策规定和市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审核工作的通知》》(青国税函 2001 284号)的要求,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心,在规定的期限内受理纳税人的申请,对不符合政策规定或报送资料不符规定要求的,应及时退还或督促纳税人改正。对已受理的纳税人的申请,要及时完成审核审批或上报事宜,不得影响纳税人的年终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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